每周说法|法律知识普及系列(15)
房产交易中的卖方交付义务?
《民法典》第598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权的义务。
第599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案例:原被告于2009年9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位于抚顺经济开发区房屋;合同另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9月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卖方自2010年9月1日的第二天即2010年9月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009年9月15日,原被告另签订《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抚顺经济开发区车库使用权,总价款10万元;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当承担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至2013年7月15日原告起诉,被告尚未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及车库交付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且达到清水房交付标准;第十一条约定“双方进行交接时,出卖人应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现被告交付的房屋至今不能出示文件证明经验收合格且达到清水房交付标准,所以不能视为交付。故对被告提出的寄发入住通知书即视为已经交付房屋及车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及车库违约金共计83010元。
【律师提示】
一、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不仅包括交付主物,还包括交付从物及相应的必备材料,若未尽到相应附随义务的,并不能视为已履行了交付义务。
二、住建部门等单位对房产的联合验收合格报告是房产可交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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