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佛山市民营企业(温州)商会 > 法律讲堂|受托人的义务?(13)

企业动态

法律讲堂|受托人的义务?(13)

2021-11-13

每周说法|法律知识普及系列(13)

受托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922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案例:2015年7月,A建筑劳务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项下的劳务作业。合同签订后,A、B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各 自的合同义务。甲以案涉工程项目经理的身份参与工程的建设活动。由于甲长期在工地上,A公司为便于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劳务报酬,与甲达成委托支付劳务报酬合意,约定由甲代A公司向劳动者发放劳务报酬,对此,双方未签订相关的书面委托合同。

判决:截至2017年8月28日,A公司就案涉在建工程收到的劳务报酬向甲个人账户支付共计1180余万元,但甲未按约定履行受托义务,仅将450多万元用于发放劳务报酬,剩余款项729余万元并未用于劳务报酬发放。A公司为此再次筹款用于支付劳务报酬,且其法定代表人乙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A公司因甲的严重违约行为而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甲返还未发放的劳务费729余万元,并赔偿A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甲否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没有返还的义务。本案判决终确认A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判令甲返还A公司劳务款729余万元.

守法立信 懂法明理

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


相关资讯

相关产品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面议

产品系列

在线给我留言

热门推荐

免费开通商铺
扫码关注电气网
服务热线
4008-63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