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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说法|法律知识普及系列(10)

2021-10-23

每周说法|法律知识普及系列(10)

定金罚则如何适用?

《民法典》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买方)金某与(卖方)邢某,(居间方)正邦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金某依据合同约定交 付定金2万元,并由居间方房产公司代为保管,该合同已部分履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判决】:本案定金实际收款人为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作为居间人在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向金某返还定金2万元,但房产公 系金某与邢某共同委托的定金保管人,作为保管人应当 司无过错,应当由过错方邢某承担定金的双倍返还债务因此,金某请求依法判决邢某、房产公司双倍返还金某购房定金4万元的诉求,应当由房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由邢某承担双倍定金债务2万元,共计4万元。一审判决:正邦房地产公司向金某返还定金2万元;邢某向金某支付定金损失2万元。邢某上诉主张金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房产公司代管的定金对邢某不产生效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邢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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