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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9)

2021-10-16

每周说法|法律知识普及系列(9)

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位于某开发区的一层楼出租给B公司,租期为6年,若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6个月租 金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当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但其未按约支付,经A公司多次催告后,B公司仍未履约并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租金。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判决】: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提供符合要求的租赁物,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并明确不再继续履行剩余的租约,构成单方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6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法院认为,该项违约金对应的是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租约提前解除后可能产生的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原告主张的6个月租金的损失过高。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支付A公司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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