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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这种格式条款约定保险责任有效吗?需要注意什么?(8)

2021-10-09

每周说法|法律知识普及系列(8)

这种格式条款约定保险责任有效吗?需要注意什么?

【案例】12020年5月,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的小型客车及现场部分物品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对于赔偿损失及责任分担未协商一致,2020年6月,杨某将唐某及保险公司等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所属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万元。但保单中特别约定:“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50.2万元”。庭审中,该保险公司主张按照该特别约定免赔,唐某及其公司则对该条款不予认可。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单中“绝对免赔额50.2万元”的特别规定系格式条款,涉及免除或减轻责任,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应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第二,提示对方注意的条款包括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第三,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履行提示义务时,相对方可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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