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4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进行了修订。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并结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和特点,修订后的本规范在技术内容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取消了室外架空线路、电力设备防雷和声、像节目制作三章,增加了安全技术防范、综合布线、电磁兼容、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和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五章,对其他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65 号,邮政编码:110003)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现代设计集团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ABB(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伟雄集团
浙江湖州久立耐火电缆有限公司
总 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整体美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的性质、规模、功能要求相适应。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各项节能措施,推广应用节能型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1.0.5 应选择具有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没有产品质量认证的设备。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重视电磁污染及声、光污染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人居环境安全。
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参考具体pdf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