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互相协助、配合,落实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量的全额保障性收购。 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按规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除市场交易电量外的所有上网电量。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互相协助、配合,落实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电量的全额保障性收购。 电网企业应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转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关于《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规范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电监会25号令)修订工作,形成了《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