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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清明节前后森林禁火期

2020-03-04

  清明节前后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日前,市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规定324日至44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前和延长。

    清明是祭祖扫墓的传统日子,森林火险隐患比较多。据此,从2006年开始,我市每年下发《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我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把清明上坟比较集中的时间定为全市森林禁火期,今年也不例外。

    根据规定,在森林禁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林区和林缘5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等一切明火活动;禁止在林区烧灰、烧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野炊、玩火;禁止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同时,在重点林区、水库库区、风景名胜区、坟墓集中区等重点部位和进山路口,各地要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做好火种收缴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教育学生不在林区和林缘玩火、野炊。

    违反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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