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武汉市为每平方米 130 元;宜昌市、襄 樊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 110 元;其它省辖市、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 100 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 90%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 1 千瓦,收费标准提高 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 1 瓦,收费标准提高 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 量大于 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 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 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 4 千瓦/户配置; 平方米至 120 60 平方米 (含 120 平方米) 的按 8 千瓦/户配置; 120 平方米至 150 平方米 (含 150 平方米)的按 12 千瓦/户配置;150 平方米以上的按 16 千瓦/户配置。公建设施 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 40 瓦的标准配置。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 透明电表箱(含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 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 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设计施工方案,并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 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 具体价格标准等。供电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 保住宅配套供电。 住宅建设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供该项目的建设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 按合同 约定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 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 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 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 准。
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资金的 管理,并接受物价部门对此项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