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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认定提出说明要求

2019-12-19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符合一定条件的我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首次考试计划于2014年下半年举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为切实做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日前,公安部发出通知,就考核认定有关事宜进行说明并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在2013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通过申报人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推荐;属于中央单位的人员,通过申报人所在单位向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将经审查合格的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后,于2013年5月31日前报送至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通知强调,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宣传,确保广大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知晓、按要求申报;要严格审核,杜绝材料造假现象;要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不通过考试,而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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