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漆室照明国家要求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5.5
照明灯具
5.5.1
喷漆室内应采用固定灯具照明,并用透光板将固定灯具与外界隔开。透光板应采用难燃材料制备。
5.5.2
喷漆室内严禁使用行灯。
9.4操作卫生
9.4.1 喷漆室内的最低照度规定如下:
a. 当采用混合照明时为:300lx;
b. 当采用一般照明时为:100lx。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2006)
6.4 灯具
6.4.1 装在喷漆区的墙或天花板上,但在任何划定爆炸危险区域外部并用符合7.4要求的玻璃屏将其分割开的灯具,可采用常规型照明灯具。维修灯具应在喷漆区外部进行。见附录A图A.5。
6.4.2 装在喷漆区的墙或天花板上,在任何划定2区以内的应符合该区的防爆要求,并用符合7.4要求的玻璃屏隔开的灯具,见附录A图A.5。维修灯具应在喷漆区外部进行。
6.4.3 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不应使用任何便携灯。如喷漆区内无法用固定灯具照明的区域,在使用便携灯具时应符合1区的要求。
7.4 照明玻璃屏
照明灯具屏或观察玻璃屏应采用安全型的:如经热处理的玻璃、夹有金属丝的玻璃、双层夹膜玻璃制成并应密封以使溶剂蒸气、过喷物、残余物限制在喷漆区内。灯具的玻璃屏应与灯具为一体,玻璃屏表面温度不应大于90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