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柜检验规则及其产品标志内容:
消防控制柜制造单位应制定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每批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规定。
1、消防控制柜部件和整机检验:
1.1、设备的外购配套件须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2、设备的气压水罐、水泵机组、电气元件等构成部件,应在检验合格方可组装使用;
1.3、在使用现场组装的设备,可在现场检验整机性能;
2、消防控制柜检验分类:
2.1、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 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2.2、设备的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2.3、设备的出厂检验应按本部分各项规定进行;
3、消防控制柜抽样方法:
3.1、型式检验随机抽取一台进行;
3.2、出厂检验逐台进行;
4、消防控制柜判定规则:
4.1、按本部分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该产品判为合格;
4.2、按本部分检验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该产品为不合格。按本部分检验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允许一次性调整。其余各项试验有不合格项时,允许一次性调整,调整后仍有两项以上( 包括两项)不合格时,该产品为不合格。
消防控制柜标志:
1、在设备的控制柜或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分别注明下述内容:
a)标志牌:
消防工作压力MPa;
消防工作流量L/s;电源电压v,Hz;
额定功率kW;
设备编号;
出厂日期;
执行标准;
生产厂或厂标。
b)设备系统示意图:
图上应清楚标出操作部件的位置、代号。
c) 操作程序说明:
使用简练的文字和符号说明。
2、标志中b)、c)两项的文字和图形在正常光线下距离1m应能清晰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