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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供电公司反习惯性违章考核办法

2020-03-12


  县级供电公司反习惯性违章考核办法

  前言

  违章行为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迄今尚未得到彻底遏制,并已逐步演化成为了习惯性违章,已成为诱发事故的土壤和温床,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极大的威胁。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县电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区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有关指示精神,深入开展以反习惯性违章为主的“反三违”和“四不伤害”活动,落实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三级控制”措施,以“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彻底杜绝违章现象,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1、电业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法规,公司全体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并执行。如在工作中有所违背,均属违章,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登记、考核、处理。

  2、本办法实行一人一卡,逐级管理,每人给予基础分20分(每分10元),发生违章现象时依照本办法进行扣减,减至0分为止。记分以一年为期,不累计至下一年。

  3、当记分卡分值减至0分时,有关单位应及时上报安排其待岗学习一个月。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离岗学习违章记分消除。

  4、凡个人违章累计两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内先进个人等的评选资格;凡班站违章累计三次及以上者,供电所违章累计五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内先进集体等的评选资格。

  5、发现违章违制后,发现人均应向在场的单位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开据扣分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现场负责人,一份发现人本人留存,一份报安监部备案和执行。当场不能出据扣分通知单的,发现人应在三天内上报安监部,由安监部负责开具下达扣分通知单,并备案执行。

  第二章考核与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扣20分:

  1、人为责任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人。

  2、交通肇事后逃逸。

  3、瞒报、延报、谎报事故。

  4、误操作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5、工作人员还在作业就拆除接地线。

  6、擅自给用户停送电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7、酒后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8、无证照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9、违章行驶被吊扣驾驶执照。

  10、超规定范围行驶。

  11、工作票未终结,值班员即拆除现场安全措施。

  12、误调度未构成事故的。

  13、带地线合闸被发现制止。

  14、其他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均为严重性违章。

  15、6KV及以上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未造成事故后果。

  上述认定均为未造成事故或后果者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扣10分:

  1、人为责任的恶性未遂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人。(未遂的误操作、误调度事故,更换杆塔拉线不打临时拉线,停电作业不装设接地线等经公司认定为恶性未遂事故。)

  2、无票工作(工作票)。

  3、无票操作(指操作票)

  4、当值人员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5、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6、约时停送电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7、超出工作票范围工作的。

  8、新、改建工程或检修后的设备未按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即投运的。

  9、施工人员动用本应由运行人员操作的设备。

  10、工作负责人在未等票内各小组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的。

  11、未经许可就到电气设备上工作的。

  12、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有明显错误的。

  13、酒后作业。

  14、允许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来施工队进行作业。

  15、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空白工作票。

  16、操作中发生疑问,不向调度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改变操作票。

  17、工程验收工作人员不严格把关,使存在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造成事故者。

  18、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误整定、误接线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二、有下列违章表现(一类违章)之一者,每次扣5分:

  1、填用了工作票,但工作现场或值班室无票。

  2、填用了操作票,但操作时未将票随身携带。

  3、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未下达双重编号或发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4、作业人员不按规定验电或装、拆接地线。

  5、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

  6、值班人员所做安全措施(包括装设接地线等)与工作票要求不符。

  7、使用不合格的(含超过试验周期)安全用具。

  8、工作完毕未及时交工作票,造成延误送电时间。

  9、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中,无人监护或升压不呼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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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带电容性的试验品试验后不彻底放电。

  11、带电作业前不对要使用的绝缘工具进行绝缘检测、检查。

  12、工作票终结后在设备上留有工具、杂物或自设的接地短路线。

  13、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14、立起的电杆,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松动或拆除临时拉线。

  15、立、拔杆,收、放线,紧线工作无专人指挥或不服从统一指挥。

  16、杆上作业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方法放线。

  17、电气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现场情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在不明确带电部位的情况下,盲目开工。

  1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使现场失去监护。

  19、不按规定设监护人,监护人不到位或失去监护。

  20、单人巡线时从事登杆作业。

  21、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2、指挥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电业生产工作。

  23、在倒闸操作时,不进行模拟或不监护或不唱票或不复诵。

  24、不按规定随意解除电气防误闭锁装置。

  25、使用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新进人员顶岗或从事其他电气作业。

  26、需要保留的接地线、安全措施等或未办理终结手续的工作票不作交班记录。

  27、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使用明火。

  28、对外来工程施工队,发包单位在签定合同前不制订安全组织措施,合同中无安全条款。

  29、10KV及以上设备大修未事先制订大修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

  30、作业现场擅自改变或移动安全措施。

  31、作业中随意跨越遮拦或随意扩大工作范围。

  32、不按规定签发工作票。

  33、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4、在施工、检修、试验工作中,工作人员擅自变更施工(试验)方案。

  35、在变电站控制室、调度值班室等重要生产场所进行打牌等娱乐活动的参与者。

  36、应使用其他登高工器具而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登高工器具者。

  三、有下列违章表现(二类违章)之一者,每次扣4分:

  1、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

  2、装卸高压可熔保险,不戴绝缘手套,不站在绝缘垫(台)上。

  3、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穿短袖服装,不使用绝缘工具。

  4、装、拆电源线时不先断开电源。

  5、用湿布擦拭带电的低压电器、灯泡及运行中的端子排。

  6、工作、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

  7、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不按票面所列的安全措施检查现场布置是否与要求相符。

  8、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按规程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双方违章)。

  9、在变电站的直流屏、所用电屏等布线密集的屏上工作时,不采用防止短路、接地、触电措施。

  10、攀登脆弱、干枯的树枝砍伐树木。

  11、杆上作业人员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紧线。

  12、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13、在油开关、变压器本体上工作时穿塑料平底鞋。

  14、戴手套在钻床上工作;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

  15、工作隔日间断,工作票不返回工作许可人,次日不办理许可手续。

  16、不进行交接班手续和设备巡视。

  17、作业现场在注油设备周围流动吸烟。

  18、电焊机无护罩,接地线、焊线不符合要求及作业中不戴护目眼镜。

  19、在未装漏电保护器的检修电源回路中,未加装携带式漏电保护箱。

  20、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21、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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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所用熔丝不配套或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23、投、退保护压板不进行检查。

  24、不认真执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25、不按规定存放有剩余压力的气瓶。

  26、耐压试验时被试设备的耐压时间不用钟表计时,仅凭感觉估计。

  27、工作班成员不认真听取工作负责人的现场交待,在工作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工作。

  28、工作票次日开工,值班员未重新交待现场安全措施。

  29、不按规定填写或使用“两票”。

  30、巡视检查不认真,明显严重的缺陷未发现。

  31、工作中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32、外单位人员进站或在运行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失去监护者(负责人)。

  33、工作中擅解五防装置。

  34、工作现场随意跨越围栏、围网和绳。

  35、不按规定使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劳保用品者。

  36、按规定不应单人操作而单人操作的或一人单独进行工作的。

  37、双回路杆塔或同杆架设施工不佩戴标志或无可靠的安全措施。

  38、避雷器未按期安装投运。

  39、变电站、调度、供电所等单位电话30分钟不通未及时处理,5分钟无人接听的。

  40、工作失误造成CT开路,PT短路未造成事故的。

  41、管辖范围内用户私接双电源或自备电源。

  42、擅自向有严重缺陷的设备送电或同意无合格电工的用户供电的。

  43、擅自进入工作场地。

  44、开关检修不采取防误动自保和互保措施的。

  45、无监护人单人打开带电遮栏门的。

  46、私自驾驶。

  47、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48、车辆附件被盗、被换或油料外流。

  49、驾驶故障车辆行驶的。

  50、未经领导批准公车私用。

  四、有下列违章表现(三类违章)之一者,每次扣2分:

  1、值班人员对工作班使用的工作电源私拉乱接不制止(双方违章)。

  2、拉、合通讯接地刀闸,不使用绝缘工具。

  3、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4、低压线路私拉乱接;使用绝缘破损漏电的电线。

  5、短接电流端子不用短路片(线)。

  6、立杆时,非指定于杆下作业的人员在离杆高1.2倍的距离内走动或逗留。

  7、高空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8、工作中使用单面梯子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合适(正常应为60度左右)并不派人扶持或工作人员在上面移动梯子。

  9、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

  10、10KV及以上少油开关检修、试验中,在进行开关分合闸操作时,仍有人在三角箱部位以上工作。

  11、过载使用起重设备。

  12、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的空压机。

  13、在起重工作中物件未绑牢,挂钩未挂在物件的重心上起吊或在超重、超速、超俯(仰)角的情况下强行起吊。

  14、起吊重物时在起吊物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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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进行石坑打眼时,打锤人不带手套,扶钎人不戴安全帽。

  16、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

  17、操作中途换人操作。

  18、调度员下达命令不互通姓名,值班员不复诵命令内容(双方违章)。

  19、不按操作票顺序跳项操作或每操作完一项不打“√”。

  20、继电保护工作现场不带上次检修试验记录,凭经验和设想去摸索。

  21、在运行盘上进行有振动的工作,不采取防震措施。

  22、夜间作业无照明或照明满足不了工作需要而进行工作。

  23、全部工作结束,工作班不清理工作现场。

  24、计划检修延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

  25、工作票有效期已过,工作负责人不办理工作终结或延期手续。

  26、不按规定时间抄表、检查设备或作假数据。

  27、在工作中改变二次回路接线后,不及时在图纸上进行修改并签名。

  28、在运行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接临时负载时,没有通过带熔断器的刀闸控制。

  29、在保护接地线接触不良的情况下试验设备。

  30、试验人员在油开关机构箱直接用手顶开关合闸接触器的方法进行开关的合闸操作。

  31、设计与现场实际地理严重不符。

  32、设计中交叉跨越及共杆线路等不符安全距离。

  33、电器工具、设备应接地而未接地或接地不合格。

  34、现场使用的电源刀闸损坏、缺件、无保险丝、引接不合格。

  35、使用不合格的电源线或拧结包扎不合格。

  36、拆、接低压电源无人监护。

  37、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佩戴不标准、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和应佩戴袖章、标志而未佩戴。

  38、检修、试验无故漏修漏试。

  39、小组工作完成后,不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即离开现场。

  40、在梯子上两人工作或一人工作无人扶梯监护。

  41、起吊物件时站在被吊物件上或下、以及吊臂下。

  42、乘车人员坐在汽车马槽上。

  43、设备维护、检修、试验后没有将其恢复到原来状态。

  44、设备拆头或室外电缆头拆引未做记录。

  45、在带电的CT二次回路上工作采用导线缠绕方法封头。

  46、擅自停投操作保险或合闸压板。

  47、因本人不慎,工作中造成交直流电源短路或中断。

  48、不按规定巡视设备、抄表。

  49、工作完毕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或未作好记录就将工作票办理终结。

  50、变电站大门及各种室、箱、门应关闭而不关闭。

  51、应进行模拟演习而未进行的。

  52、上杆前不检查、登高板、脚扣、安全带以及其他应检查的项目而未检查的。

  53、在人口稠密地区和道路旁施工不设可靠的安全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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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5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56、司机停车未锁车门、未取下钥匙。

  57、不执行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发现隐患不及时消除。

  58、不按规定超、会、让车。

  59、司机穿拖鞋驾驶车辆。

  60、其他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应检查而未检查,应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等等其后果不太严重的,且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61、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等重要安全部件存在缺陷。

  62、车辆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

  63、司机用直流供油法行车。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职工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4、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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