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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习惯性违章细则考核办法

2020-04-13


  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1电力生产的各种规程、制度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公司员工都应遵守,如在工作中违反均属违章,都将按本细则进行考核处罚。

  1.2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细则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层层宣讲,使每一位员工都熟悉此细则。

  1.3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实行举报制度,对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及障碍者,公司将给予奖励。

  1.4根据员工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章行为分为三类: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分别为I类、II类和III类违章。对于“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主要表现”中未列入的违章行为,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会议商讨后确定。

  1.5对各类违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在公司安全简报上及时通报,对违章人及有违章记录的建立违章处罚档案。

  2、对违章行为的处罚

  2.1对有严重违章行为的违章者下岗一个月,下岗期间跟班学习,期满后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2对有较严重违章行为的违章者第一次扣除其月绩效考核奖50%;年度内有第二次较严重违章行为的违章者将下岗一月;下岗期间跟班学习,期满后经《安规》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3对有一般违章行为的违章者第一次扣除其月绩效考核奖的10%;年度内有第二次一般违章行为的违章者扣除其月绩效考核奖的25%;年度内有第三次一般违章行为的违章者将下岗一个月,下岗期间跟班学习,期满后经《安规》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4对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我公司检查、视察时发现的违章行为,将给予违章者加倍处罚。

  2.5公司在检查违章行为时,除对违章人实施处罚外,还对在工作现场未及时制止违章人违章行为的各部门领导、专责、班、组、站长一并处罚。

  2.6凡个人严重或较严重违章一次及以上者,一般违章二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班、组、站成员有严重或较严重违章记录二次及以上、一般违章记录三次及以上的班、组、站,取消该班、组、站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同时取消其班、组、站长评选先进资格;公司各部门人员有严重或较严重违章记录四次及以上、一般违章记录六次及以上的单位,取消该部门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同时取消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评选先进的资格。

  3、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表现和分类:

  3.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I类违章):

  3.1.1、无票作业(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3.1.2、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现场无法执行的项目,并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3.1.3、不按规定进行验电和接地,装设接地线或推接地刀闸前不验电或只在电源侧验电,非电源侧不验电。

  3.1.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对安规第4.3.3条规定的除外)。

  3.1.5、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3.1.6、使用以小代大的承载工器具。

  3.1.7、运行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重脱岗。

  3.1.8、工作现场无监护人进行作业(含工作监护人离开工作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工作监护人,使现场失去监护)。

  3.1.9、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1.10、运行人员允许未经本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审查的非本企业人员,办理工作票手续。

  3.1.11、签发的工作票主要安全措施不全;工作负责人、许可人不提出意见而盲目执行者。

  3.1.12、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擅自更改主要安全措施,存在导致事故发生隐患者。

  3.1.13、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就进行试运行工作。

  3.1.14、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调度员接受和执行无权下达调度命令人员下达的调度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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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5、调度命令错误或误传调度命令。

  3.1.16、约时停、送电。

  3.1.17、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1.18、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1.19、变电站电气倒闸操作时,不按规定审批,擅自使用万能解锁钥匙操作。

  3.1.20、五种恶性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地线合断路器;误入带电间隔;误登带电杆塔)和误调度未遂。

  3.1.21、未经批准,随意解除运行设备“五防”、报警、保护装置。

  3.1.22、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操作票重要项目)。

  3.1.23、非当班的运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者。

  3.1.24、倒闸操作或检修操作时无人监护,操作完一项未打“√”。

  3.1.25、在监控后台机或五防后台机上玩电脑游戏者。

  3.1.26、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停错馈线或误送检修设备。

  3.1.27、杆上工作用突然剪断导、地线方法收放线。杆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松动拉线(或临时拉线)者。

  3.1.2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

  3.1.29、高空作业转位后,失去安全带保护。

  3.1.30、更换杆塔拉线时,不打临时拉线;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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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1、立起的电杆,在永久拉线未全部装好的情况下拆除临时拉线。

  3.1.32、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3.1.33、值班人员所做安全措施(包括接地线等)与工作票或现场实际严重不符,已经履行许可手续的则记双方违章。

  3.1.34、工作人员还在作业就拆除接地线。

  3.1.35、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3.1.36、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屏蔽服。

  3.1.37、指挥存在重要缺陷或无电气防误功能设备送电,而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3.1.38、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3.1.39、电气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现场情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不填写安全交底票(属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除外),作业人员在不明确带电部位的情况下,盲目开工。

  3.1.40、醉酒后驾驶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3.1.41、其它违章行为被公司安委会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3.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违章(Ⅱ类违章):

  3.2.1、伪造他人名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空白工作票或越权签票,倒闸操作票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未按规定审核签名,伪造他人签名。

  3.2.2、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工作者。

  3.2.3、领导及专责人员、班、组、站长在现场发现违章不制止者。

  3.2.4、0.4KV停电线路上工作不按规定挂接地线者。

  3.2.5、挂拆接地线顺序错误和接地棒埋深不够者。

  3.2.6、输电线路停电清扫时,未使用后备保护绳者。

  3.2.7、凡列入年度和月度检修计划的大修、小修项目,未制订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进行作业。

  3.2.8、大型复杂、危险工作提前不看工作现场者。

  3.2.9、110KV及以上设备大修未事先制订大修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

  3.2.10、非电气作业人员或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带电作业、电焊、起重等)。

  3.2.11、聘用或分包未经生产技术部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承包)队伍。

  3.2.12、在禁止烟火的场所不经审批进行明火作业。

  3.2.13、用草稿票进行倒闸操作。

  3.2.14、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未下达双重编号或发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3.2.15、需要保留的接地线、安全措施等或未办理终结手续,工作票不作交班记录。

  3.2.16、在变电站的直流屏、所用电屏等布线密集的屏上工作时,不采取防止短路、接地、触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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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7、发、承包方之间不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

  3.2.18、起吊工作中被起吊设备未按规定绑扎。

  3.2.19、工作现场辅助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完全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3.2.20、使用不合格的(含未经试验、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

  3.2.21、用高压验电笔判断接地相别者。

  3.2.22、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中,升压不呼唱。

  3.2.23、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带电容性的试验品试验后不彻底放电。

  3.2.24、检查人员、施工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者,将检修材料、工具及衣物等遗放在运行设备上。

  3.2.25、工作负责人在工作使用工作电源私拉乱接者。

  3.2.26、驾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等重要安全部件存在缺陷车辆。

  3.2.27、乘车人员迫使司机开快车或对驾驶员违章行为不予制止。

  3.2.28、酒后作业、酒后驾驶。

  3.2.29、单人巡线时从事登杆作业,单人巡视设备时,从事其它工作。

  3.2.30、操作中发生疑问,不向调度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3.2.31、在施工工作中,未经批准人同意,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3.2.32、起吊重物时在起吊物下逗留、行走或从事其他工作。

  3.2.33、各类检修、施工、巡视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管理标准作业卡,或在工作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2.34、其它违章行为经省公司或单位安监部门认定为较严重违章的。

  3.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章(Ⅲ类违章):

  3.3.1、经地调许可的设备,未经地调许可擅自进行操作或工作。

  3.3.2、经地调下令限负荷的设备,公司调度员擅自送电。

  3.3.3、需地调许可的操作,事先未向地调申请,操作结束后未及时汇报。

  3.3.4、在倒闸操作时,不模拟、不唱票、不复诵。

  3.3.5、拉合断路器操作,不到设备现场检查校对其实际位置。

  3.3.6、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

  3.3.7、值班人员装拆接地线不登记。

  3.3.8、交接班人员未按规定签名。

  3.3.9、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开关,不戴绝缘手套。

  3.3.10、装卸高压保险,不戴护目眼镜、绝缘手套,不站在绝缘垫(台)上。

  3.3.11、在带电的二次回路上工作,不按规定着装(如穿短袖衣、化纤类易燃物等),不使用绝缘工具。

  3.3.12、进入生产厂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生产人员不按规定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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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3、装、拆低压电源线时不先断开电源。

  3.3.14、用湿布擦拭带电的低压电器、灯泡及运行中的端子排。

  3.3.15、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的空压机。

  3.3.16、攀登脆弱、干枯的树枝砍伐树木。

  3.3.17、戴手套在钻床上工作;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

  3.3.18、工作隔日间断,工作票不返回工作许可人,次日不办理许可手续。执行工作票时未按规定办理间断、转移、终结手续.

  3.3.19、事故抢修或紧急故障处理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工作票手续。

  3.3.20、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工作票签发人、新工作负责人不在工作票上分别办理签字手续。

  3.3.21、计划检修延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3.3.22、运行值班人员不履行交接班手续和进行设备巡视。

  3.3.23、用缠绕的方法接地或短路。

  3.3.24、用铝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3.3.25、投、退保护压板(含综自站的软压板)不进行检查。

  3.3.26、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按规定管理。

  3.3.27、脚手架搭设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3.28、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未进行认真检查。

  3.3.29、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劳保用品。

  3.3.30、低压线路私拉乱接,值班人员和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班使用的工作电源私拉乱接不制止。

  3.3.31、使用的工器具电源线绝缘破损漏电的。

  3.3.32、拉、合通讯接地刀闸,不使用绝缘工具。

  3.3.33、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3.3.34、短接电流端子不用短路片(线),随意缠绕短路。

  3.3.35、工作中使用单面梯子时,梯子与地面的夹度不合适(正常应为60度左右),并无人扶持或工作人员在上面移动梯子。

  3.3.36、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或其他设备配件、材料。

  3.3.37、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3.3.38、在变压器本体公司上工作时穿塑料平底鞋。

  3.3.39、生产区流动吸烟。

  3.3.40、电焊机无护罩,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及作业中不戴护目眼镜。

  3.3.41、不按规定存放有剩余压力的气瓶。

  3.3.42、耐压试验时被试设备的耐压时间不用钟表计时,仅凭感觉估计。

  3.3.43、在未装漏电保护器的检修电源回路中,未加装携带式漏电保护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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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44、进行石坑、冻土打眼时,打锤人带手套,扶钎人不戴安全帽或在锤运动轨迹正前方。

  3.3.45、调度员下达命令不互通姓名,值班员不复诵命令内容(双方违章)。

  3.3.46、检修、预试、定检等工作,现场不带上次记录。

  3.3.47、在运行盘上进行有振动的工作,不采取防震措施。

  3.3.48、全部工作结束,工作班不清理工作现场。

  3.3.49、在工作中改变二次回路接线后,不及时在图纸上进行修改并签名。

  3.3.50、在运行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接临时负载时,没有通过带熔断器的刀闸控制。

  3.3.51、在保护接地线接触不良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3.3.52、检修作业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者。

  3.3.53、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开挖基坑、电缆沟道,未设置好围栏、坑口覆盖不可靠,夜间未挂红灯警示者。

  3.3.54、立、拆杆时,除必须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远离1.2倍杆高的距离者。

  3.3.55、控制室烘晾衣物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3.56、亲属在主控制室陪护家人上班。

  3.3.57、车辆未携带灭火器或灭火器过期。

  3.3.58、其它违章行为被公司安委会认定为一般性违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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